新華網蘭州7月12日新媒體專電(記者王博、王艷明)7月11日,甘肅省天水市張家川回族自治縣發帖被拘少年楊某不服該縣公安局行政處罰,要求撤銷處罰決定一案開庭。庭審自當日上午9時開始,持續十餘個小時。法庭宣佈該案將擇期宣判。
  2013年9月,楊某因在網絡上發帖質疑當地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而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刑事拘留,後改為行政拘留並獲釋。事發一個多月後,楊某的家屬及代理律師稱其“無罪”,提出了刑事賠償和行政覆議要求。2014年1月9日,天水市公安局作出覆議決定,維持張家川縣公安局的判決。原告楊某不服處罰決定,提請法院依法撤銷。
  7月11日,楊某不服張家川縣公安局治安行政處罰一案在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當日法庭調查的重點為:一是被告對原告作出行政拘留決定有無事實和法律根據;二是行政拘留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三是本案是否存在“一事二罰”的情況。
  原告稱,其所發帖子內容皆親眼見親耳聞,沒有編造虛假信息;被抓時質疑帖子無轉評量,沒有群眾因其發帖而聚集。在其被抓拘留經報道後,致帖子轉評量暴增乃警方錯抓之因,非原告“煽動”之過。
  且就同一事項,原告已被該局刑事拘留七天,不應對同一事項再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雖然該刑事案件被撤銷,但原告被刑事拘留七天卻是事實。從程序上不應再“改為行政拘留”。
  原告認為,被告所作出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應依法予以撤銷。
  對此,張家川縣公安局代理人答辯稱,楊某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事實,有詢問筆錄、證人證言、遠程勘驗筆錄、視頻資料等諸多證據證明,其關於自己不存在違法行為的主張與事實不符。被告當庭展示、播放了相關證據。
  針對原告對該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根據的質疑,被告代理人也提供了相應的具體法律依據。
  此外,被告辯稱,被告在發現原告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涉嫌犯罪後,依法立案並對其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後經調查取證,考慮到原告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及悔罪態度誠懇等情節,決定不追究其刑事責任、撤銷案件。
  被告代理律師楊軍說,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對某些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依法決定採用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僅是一種暫時性的強制措施。它並非法律製裁,其目的在於通過限制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自由,以保證日後法院審理案件的順利進行。而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依法對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違法行為人實施的法律製裁,其目的在於通過法律製裁防止違法行為的再犯,拘留期限屆滿,對違法行為人的製裁即告終結。
  因此被告認為,被告對原告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明確的法律依據。原告認為被告存在“一事二罰”的行為是因未正確理解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的區別所致。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據天水市相關部門介紹,2013年9月12日,張家川回族自治縣發生一起意外死亡案件。經張家川縣公安局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屍體檢驗,認定排除他殺,死者高某系高墜致顱腦損傷死亡。9月14日、15日,網民“騷年少玩杜蕾斯”“輝哥”就高某意外死亡先後多次通過QQ空間、騰訊微博編造虛假信息質疑高某死因,併發布煽動性言論。其編造的虛假信息被大量轉發,引發一些群眾被誤導參與聚集。經公安機關調查,網名為“騷年少玩杜蕾斯”“輝哥”的楊某,是張家川縣某中學初三學生,時年16歲。9月17日,張家川縣公安局對楊某依法進行傳喚訊問,楊某對其利用網絡編造散佈虛假信息,併發布煽動游行言論的事實供認不諱。當日,楊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依法刑事拘留。
  楊某被刑拘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註。後經甘肅省公安廳和天水市公安局聯合工作組調查核實,鑒於楊某系未成年人以及歸案後的悔罪表現,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9月22日,決定撤銷刑事案件,對其行政拘留7日,並於當晚釋放。
  此前,楊某申請國家賠償一案,於今年7月10日上午在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進行了公開質證。楊某主張請求法院支持支付賠償金7元,並由張家川縣公安局為其在騰訊網、新浪網及張家川報上刊登由本人審核同意的道歉書,以消除影響、恢複名譽。
  “7元錢的賠償是象徵性的,我只是為了尋求一個公正的結果。”楊某在接受採訪時說,同時他也表示,今後在網絡轉帖發帖時會註意核實多方信息。
(編輯:SN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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