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法治中國的兩方面內容非常重要:一是法治政府,二是法治社會。我們黨在延安時期就總結出了建設法治中國的經驗,即送法下鄉,給老百姓進行普法,解決問題,但是延安經驗主要是針對法官,法官要下鄉。而惠州經驗突破了法官的範疇,把律師作為主要力量推向鄉村。所以我認為惠州做出了一個重要的創新,同時也是對共產黨70多年前法治經驗的回歸和突破,即尋找在鄉土中國上如何建立一種法治。
  傳統思維認為,法治就是用法律來管理社會和老百姓,改革開放以後,我們更多地認識到法治主要是政府要守法。但我認為兩種觀點都比較偏頗,法治的主體應當是全體人民,人民既包括官員,也包括老百姓。片面地強調當官的守法,或者老百姓守法都是不夠的。從2004年起,國務院把法治的重點轉向了政府法治,但是九年以後,中央感覺民間社會法治化能力與法治水平同樣重要。通過考察和思考,我認為惠州走出了一條中國從鄉土社會向法治社會的必經之路,在這一點上,我們怎麼來評估它都不為過。
  惠州市委書記陳奕威同志說,惠州的“四民主工作法”和法制副主任制度都充分尊重了人民群眾的主動性和創造性,這一點很值得重視。我們以前有過教訓,政府對老百姓凡事都大包大攬,結果政府做了很多事,老百姓還不買賬。而惠州的法制副主任制度實際上是政府真正把法治中國的主體定位為民眾,政府雖然主動設置並把法制副主任制度推向全村,但是前提是村委會要有這個要求,政府與村委會簽聘用合同。我認為這點比具體的制度還要重要,在基層建設法治要讓民眾成為主體,政府要主導,律師要服務,但是人民群眾必須從被動接受變為主動要求,這點具有全局性意義。
  下麵我想對惠州的法制副主任制度提幾點建議。第一是法制副主任的定位,這個定位是否具有可持續性。現在法制副主任定位為專業性、公益性、中立性,但是這個定位跟法律顧問的職責是分不開的。這樣定位以後,未來會碰到幾個問題,一是如何體現民眾在法律消費中作為一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我們剛開始推行這個制度的時候,非常主動,免費給農民提供法律服務,但是實際上村裡的業務起碼分為兩類:第一類是他們的公共事務,比如“兩委”的選舉,比如村裡公共財產的處理、合同;第二類純粹是私人的,就是農民個人的,這兩類必須要分開,假如不分開的話,法制副主任的職責不明確,它的定位就會含糊。
  當村委會碰到公共事務的時候,很可能涉及到跟政府的衝突,比如民告官,法制副主任是站到政府這邊,還是站到村委會這邊,這個角色是有衝突的,你是拿了政府的錢提供法律服務,但是現在針對的是政府,法制副主任該如何保持中立?
  再比如村民個人和村委會公共事務的衝突,法制副主任又將如何保持中立。所以我想,針對村裡的事務應該有所區別,一類是公共事務,第二類是私人的法律事務,第二類還可劃分為訴訟和非訴訟的,法律顧問在這裡把關就可以了,聽完介紹以後,我想法制副主任只能是做村裡涉及的公共事務,並且是非訴訟業務。假如我們除了做公共事務,還為他們具體解決私人的法律事務,這個制度可能不具有持續性,我們的律師將會疲於奔命。
  第二是關於經費問題,這個問題不解決也會影響制度的可持續性。我感覺惠州的經驗可進一步做大,做大的經費除了政府之外,社會也是可以有途徑的——社會基金。保障了經費也就能確保從事這個行業的人有尊嚴。
  (原標題:基層法治民眾要成為主體)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otonukizgh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